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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相应疾病、住院治疗的,或者接受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
6、更多详情见条款。
100种重疾赔1次,按保额的100%赔付。可选第二次重疾赔付保额,间隔365日。
25种少儿特定重疾赔200%保额,5种少儿罕见病赔300%保额。
18岁前赔保费, 18岁后赔保额、保费和现价较大者。
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付少儿住院关爱保险金。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保险金。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确诊轻症、中症疾病,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
18-70周岁,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付成人住院关爱保险金。
周丹丹
北京市 业务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