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和说明:本条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吉瑞宝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恐怖袭击;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中所列的第 31 种(由输血或输液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第 32 种(因职业关系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 94 种(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日之前已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 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0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和说明:本条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光大永明吉瑞宝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